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营商环境政策(法律)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营商环境政策(法律)咨询专家库工作,增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专业支撑和智力支持,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一流水平、高效组织、规范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省局各内设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营商环境政策(法律)咨询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并会同相关处室开展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未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受过系统的营商环境相关领域或者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具有较强的法学、经济、行政、金融等方面专业能力;
(三)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专家工作职责;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营商环境发展动态,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家库成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聘任专家库成员主要采取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一)公开选聘。在省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选聘营商环境政策(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的公告,明确选聘的条件、程序等内容。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对申报人员进行筛选,形成拟聘任为专家库成员的建议名单,并呈报省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履行聘任程序。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期制,原则上每两年聘任一次。
被聘为专家库成员的,由省局颁发聘书。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第三章 职责与使用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围绕世界银行全新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对策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等工作;
(三)参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政策的专题调研、咨询论证、跟踪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监督疑难事项处理等工作;
(五)接受省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省局各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需要专家库成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应当事先向政策法规处提出书面需求,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政策法规处选取专家库成员按照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三)专家使用处室及事业单位对专家库成员提供的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及时反馈政策法规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实际情况,独立提出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工作报酬或者相关待遇;
(四)依法和按照政策文件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供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服从省局工作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分派工作,不得无故推辞;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本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所聘身份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人或单位委托,办理与省局或者所属事业单位有利益冲突的任何事务;
(七)不得从事有损省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聘期届满,省局均可以解聘或者不予续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或者吊销有关执业许可、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所属行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给予行业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工作安排或者不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省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利益的;
(六)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
(七)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行为,不宜继续聘任的。
第十三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相关处室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使用部门满意度评价等。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省局财政预算。
专家服务费用,原则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定执行;特殊、复杂的服务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工作任务内容、数量确定。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处理并予以解聘清退出库,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记入专家库工作留痕记录,并可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或进行公开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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