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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4-04-25 17:40 来源: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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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政府部门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现将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于202459日前将意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至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并请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sysjcxc@126.com。

二、以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44月25    

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1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资格审批部门可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依法撤销登记

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十二条之一且情节严重、第四十四条情节的司法鉴定机构

《黑龙江省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省司法行政

部门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八条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勘察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建设监理机构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证书颁发机关

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被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禁止担任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5年内有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

2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依法撤销登记

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一且情节严重,第四十四条情形的司法鉴定人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司法行政

部门

3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违法行为被记入学术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

有《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十条中规定的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科学技术人员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十条

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

由主管部门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有《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情形的相关主体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依照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4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有《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情形的相关主体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

5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违反《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纠正;未按期纠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新闻媒体公开承诺纠正期限和纠正措施。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不依法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国有企业单位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通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审计机关。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有企业单位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郑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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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 电话 : 0451—51522776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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